中共舟山市委宣传部 舟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委宣传部 发布日期:2024-07-18 访问次数:

各县(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海洋文化高地建设,推动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全面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要求,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舟山市委宣传部                舟山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6日

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新时代海洋文化高地建设的相关要求,推动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宣传部关于推进舟山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宣〔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项目、重大平台建设,支持文化企业提质增量,支持重大文化活动开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宣传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年底前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规模和绩效目标,负责建立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组织申报并认定入库项目,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牵头落实专项资金下达和绩效管理工作,并指导县(区)、功能区做好相关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各县(区)、功能区根据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相关要求,负责遴选、推荐项目,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管。各县(区)、功能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自身管理诉求,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报送市委宣传部备案,明确管理相关要求,做到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资金分配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保留、调整或取消。期间遇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相应调整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支持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单位:

(一)在舟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统计范围的企业;

(二)在舟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等平台运营管理的企业;

(三)依据有关规定履行文化产业服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团体。

第八条 支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三)按规定向宣传、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四)拟支持内容未获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市本级各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对项目被列入本年度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的文化企业给予支持,其中对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支持。

(二)奖励首次上规文化企业。对上一年度首次上规的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奖励浙江省文化产业品牌培植行动入选单位。对新入选浙江省龙头文化企业、浙江省重点文化企业、浙江省成长型文化企业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浙江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浙江省文化创意街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支持参加深圳文博会、长三角文博会等文化交流展示活动。支持在文博会上打造舟山展示区域。对本年度被浙江省文化产业促进会列为深圳文博会、长三角文博会参展单位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6000元、4000元支持。

(五)支持影视产业发展。对符合《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12号)影视产业基地(园区)、影视精品创作奖励条件的文化企业,按照该文件要求给予奖励。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的方式分配到具体单位。

第十一条 县(区)、功能区、市本级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及分配方案后,根据我市全面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要求,及时完成资金兑付工作。

第十二条  获得支持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做好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县(区)、功能区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每季度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委宣传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县(区)、功能区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自评等工作,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委宣传部。

第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牵头对支持项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视项目年度绩效目标未完成情况,由县(区)、功能区负责追回相应比例的支持资金,并上缴市财政。

第十六条 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项目单位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3年内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舟财经发〔202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