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来源:市委宣传部 发布日期:2021-01-11 访问次数:

 

各县(区)委宣传部、财政局,相关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属有关单位:

现将《2021年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充分论证,认真遴选,及时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中共舟山市委宣传部        舟 山 市 财 政 局

 

                        2021年1月11日

 

 

 

 

2021年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切实提高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文化产业项目落地实施,扶持文化企事业单位做大做强,增强我市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产业〔2019〕1号),特制定本指南。

一、重点支持内容

1.列入国家、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2.文化产业和旅游、科技、互联网、自贸试验区、金融等融合发展的项目;

3.文化产业内容创新、科技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项目;

4.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发掘、提升传统文化内涵、价值的文化产业项目;

5.具有较好产业带动效应的数字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6.具有地区竞争力和影响力,有助于打造特色海洋文化品牌的文化产业“走出去”项目;

7.改善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或产业园区、街区;

8.有效提升人民文化生活品质,促进就业增收,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项目;

9.提升文化消费软硬件环境,搭建文化贸易、消费有效平台,拉动文化消费,促进文化市场繁荣的项目;

10.新晋四上(规模以上工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规模以上服务业)文化企业(三年内不重复奖励)。

二、申报主体

在舟山市注册并纳税的文化企事业单位(普陀区、普陀山-朱家尖功能区除外)。

三、申报条件

1.申报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行业代码必须为《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分类(2018)》规定的行业。

2.申报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无不良信用。

3.申报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能提升我市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由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已经启动或即将在申报年度启动。已建设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四、申报时间

本轮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3日(星期三),逾期不再受理。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文本(文本附后,可在“舟山宣传”网站下载,网址http://zsxc.zhoushan.gov.cn/)。申报项目扶持的,填写文本(一);申报新晋四上文化企业奖励的,填写文本(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报告。

4.申请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的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等相关资金落实情况说明。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材料须按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3份。所有申报对象一律按属地管理原则,经申报单位注册地所在县(区)、功能区、海洋科学城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委宣传部文化发展处。其中,县(区)由宣传部、财政局联合审核、盖章,功能区由功能区管委会审核、盖章,海洋科学城由海洋科学城建设管理中心审核、盖章。

报送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市行政中心主楼东1808。

联系电话: 2285358。

2.申报材料须提供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zsxcb2281080@163.com

3.所有材料均需由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4.相关县(区)、功能区、海洋科学城需认真审核辖区内申报项目及单位,重点审核企业行业代码、近三年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情况以及项目可行性、资金筹措情况等,对项目是否存在重复补助情况进行甄别,汇总后统一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并配合做好后续的项目评审、资金下达及绩效管理工作。

六、其它事项

1.市委宣传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相关县(区)、功能区、海洋科学城。

2.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考核。

3.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或多头申报。

4.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5.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附件1: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文本(一).docx

 附件2: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文本(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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