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申报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来源:市委宣传部 发布日期:2020-03-09 访问次数:

各县(区)委宣传部,相关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宣传部《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文化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化“三服务”活动,针对当前疫情对我市文化产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支持文化企业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增强发展信心,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现将补充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对象

被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列入复工复产负面清单、受疫情影响特别突出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小微文化企业,如:影院剧院、演艺娱乐、出版发行、实体书店、会展等。

二、重点支持内容

1. 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新情况,在内容创新、科技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有突破的文化产业项目;

2.有助于稳步恢复城市文化生活,提升人民文化生活品质,促进就业增收,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项目;

3.能有效提升疫情防控能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扩大投资提升产能,具有较好行业带动效应的项目;

4. 疫情过后能有效拉动文化消费,加速城市商业氛围恢复,促进文化市场繁荣的项目;

5.改善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三、申报主体

2020年1月1日前在舟山市注册并纳税的文化企事业单位(普陀区、普陀山-朱家尖功能区除外)。

前期已申报过2020年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重复申报。

已列入市文广旅体局《应对疫情影响加快促进文旅体产业复苏的十条措施》重点支持类别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申报。

四、申报条件

1.申报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行业代码必须为《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分类(2018)》规定的行业。

2.申报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无不良信用。

3.申报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能提升我市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由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已经启动或即将在申报年度启动。

、申报时间

本次增补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16日,逾期不再受理。

六、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 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文本(补充申报)。文本附后,可在“舟山宣传”网站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报告。

4.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的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等相关资金落实情况说明。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材料须按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3份。由申报单位报所在县(区)委宣传部、功能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经所在县(区)委宣传部、功能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委宣传部文化发展处。同时需提供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zsxcb2281080@163.com。联系电话:2285382。

2.所有材料均需由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七、其它事项

1.市委宣传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相关项目或单位。

2.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考核。

3.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和多头申报。

4.申报受理部门要切实负责,对申报材料认真把关,严格审查。

5.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6.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附件: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文本(补充申报).docx

中共舟山市委宣传部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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