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宣传信息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委宣传部
各县(区)委宣传部、市属宣传系统各单位、部机关各处室(办):
现将《舟山市宣传信息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考核奖励办法自
中共舟山市委宣传部
舟山市宣传信息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工作信息;(二)舆情信息;(三)全省宣传系统网络交流平台;(四)舟山宣传网站。
二、考核对象
(一)工作信息考核对象:各县(区)委宣传部;市属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市委宣传部机关各处室(办)。
(二)舆情信息考核对象:各县(区)委宣传部。
(三)全省宣传系统网络交流平台考核对象:各县(区)委宣传部。
(四)舟山宣传网站考核对象:市委宣传部各处室(办)。
三、考核办法
(一)工作信息考核办法:
1、考核档次:以上各单位(处室)按其工作性质和职能,分三个档次进行考核:第一档考核单位:定海区委宣传部、普陀区委宣传部、岱山县委宣传部、嵊泗县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达标分为200分;第二档考核单位:舟山日报社、舟山广电总台、市文明办,达标分为150分;第三档考核单位:市文联、市社科联、部机关各处室(办),达标分为100分。
2、考核计分:由基本分和特殊加分累加组成。基本分:(1)被市委宣传部《舟山宣传动态》录用的信息:“工作动态”每条计5分;“工作交流”“亮点通报”每条计10分。(2)被市委宣传部《舟山宣传》杂志刊用的信息,视篇幅和质量每条记5至10分。(3)被市委办《舟山信息》录用的信息:“工作动态”“每日汇报”“情况反映”“紧急信息”每条计10分;“工作交流”“决策参考”每条计20分。(4)被省委宣传部《浙江宣传》录用的信息:“信息动态”每条计30分,其中“短信摘登”每条计20分;“工作交流”“信息专报”每条计40分;“工作思考”“亮点通报”“专题调查”每条计50分;被省委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计60分。(5)被省宣平台录用的信息:省发“基层快递”“领导活动”每条计20分;被“全省宣传系统网络交流平台工作简报”录用的每条计40分。(6)被中宣部录用的信息每条计80分。特殊加分:(1)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计30分;被其他市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计20分;被市委宣传部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计10分。(2)被省委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计40分;被省委宣传部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计30分。(3)被中宣部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计60分。同一内容信息其基本分和特殊加分均按最高分计。
(二)舆情信息考核办法:以省委宣传部对各县(区)委宣传部考核办法为准。各县(区)委宣传部每季度被省委宣传部录用不少于15条。
(三)全省宣传系统网络交流平台考核办法:以省委宣传部对各县(区)委宣传部考核办法为准。
(四)舟山宣传网站考核办法:网站考核以栏目为考核单位。网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栏目报送稿件的数量、形式以及相对应栏目的整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各栏目每季度上传信息量不少于30条。
四、考核奖励
(一)对被市委办及省级以上信息刊物录用的重点信息,市委宣传部每季度进行统计汇总,给予表彰奖励。
(二)市委宣传部根据年度信息工作综合情况,评选产生全市宣传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信息工作情况将作为各地各单位、各处室(办)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